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保障学校和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8号),学校《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重科院〔2006年12月12日印发〕)、《重庆科技学院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重科院〔2019〕71号)和《重庆科技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细则》(重科院〔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包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杂费是指国际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和新生注册费等。
第三条 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国际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外事处(国际学院)、研究生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培养学院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外事处(国际学院)主要负责:(一)每学年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单、新生学杂费收费标准、国际学生住宿异动名单以及结算信息;(二)办理国际学生境内外汇款的结汇、认领手续;(三)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已缴清和视作已缴清学杂费的国际学生名单办理居留许可;(四)做好非学历生学杂费催缴和清欠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五)协助相关培养学院做好学历生学杂费催缴和清欠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处主要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国际研究生校内学籍异动信息及专业变动信息。
第七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国际本科生校内学籍异动、专业变动信息、超过正常本科学制(四年)的学分结算信息。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一)维护财务系统国际学生收费信息数据;(二)做好国际学生境内外汇款入账、学杂费收取;(三)做好退学、转学、休学等离校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结算和退费;(四)提供开具收费票据和收费咨询服务。
第九条 相关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一)学历生学杂费催缴和清欠工作;(二)学历生学杂费缓缴审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缓缴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外事处(国际学院)备案。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和新生注册费应按照入学年度经上级批准、学校公示的国际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执行。学历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缴,非学历生按项目收费标准收缴,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可通过境内外汇款、POS机刷卡方式或学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等学校认定的方式缴纳学杂费。
第十二条 超过正常学制(四年)的本科生学费按照学生实际选修学分进行收缴,学分学费按照当年中国学生学分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未按时足额缴纳者,不予发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在开学注册报到两周内缴清学费、住宿费。国际学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学校不予注册,不予办理或延长居留许可。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先办理居留许可:(一)出具已境外汇款凭据,汇款金额足以缴纳学费、住宿费;(二)学校批准同意缓缴。
第十五条 相关培养学院分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是学杂费催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际学生学杂费催缴工作,督促其按时缴清学杂费。
第四章 缓、减、免规定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申请,经相关培养学院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及缓缴期限等意见。相关培养学院于每学年秋季学期报计划财务处处理,并报外事处(国际学院)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缴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院国际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住宿费不得申请缓缴。
第十七条 如遇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需做减免处理的,学费原则上不做减免,住宿费可视情减免。
第十八条 友好高校交换生学杂费减免按照校际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缓、减的国际学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注册报到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不可抗力情形下需做减免处理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五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条 因退学、转学等个人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国际学生,就读不满一个月的,退还当前学年已缴学费,就读满一个月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处分而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校内转专业的国际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
第二十二条 从外校转入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按照本学年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住宿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费按转入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历生休学应在培养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国际学生本人或受委托人持护照、休学审批表、保留学籍文件办理学费结算。国际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退学、转学、复学以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国际学生在缴清学费、住宿费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住宿费退费由外事处(国际学院)按实际住宿标准和时间结算,一学年按照十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新注册入学的国际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外事处(国际学院)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