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大学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校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外事工作范围为各类涉外事务,包括因公出国(境)、学生出国(境)、校内外事活动、来华留学生、对外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研合作、外籍人员聘请(用)、国(境)外援助项目、对外宣传等。
第三条 学校外事工作原则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四条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指学校在职员工利用公费或公共资源到国(境)外执行公务或从事各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业务活动。因公出国(境)需要办理审批、因公护照和签证等手续,不得循因私途径赴国(境)外执行公务。
第六条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须完成《重庆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线上流程,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1.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须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国际处办理校外审批及出国(境)手续;
2.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处、党委组织部、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校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后,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校外审批及出国(境)手续;
3.其他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须经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其校外审批及出国(境)手续,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
第七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自组团的团组计划由国际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办理校外审批及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出国(境)行前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3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处,7日内将出访总结交国际处,由国际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学校自组出国团组回国后须在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专题汇报访问成果。
第十条 学校在职员工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须完成《重庆科技大学教职工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备案》线上流程。市管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办法》办理;处级干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办理;其他教职工经所在部门(单位)、人事处审批,并报国际处备案。
第三章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指学校在读学生通过学校与境外高校、教育机构、企业等合作的项目出国(境)留学、游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国际处牵头负责学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出国(境)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审批,并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教务处负责学生在外期间的学籍保留、学分互认和成绩认定等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在外期间的校内奖(助)学金评选、校内住宿管理等相关工作;派出学院负责学生在外期间学习、生活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报和选拔: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后,按项目条件和名额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国际处;
2.国际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根据项目条件对推荐的申请学生进行面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处与外方项目合作单位共同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获准出国(境)学生须填写《重庆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赴国(境)学习交流行前备案表》(附件1),并接受出国(境)行前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须定期向学校国际处和派出学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出国(境)学生须按照批准时限返校,返校后须在1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成绩单等)和出访交流报告。出国(境)学生逾期未归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校内外事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外事活动指在学校举办的、有外国组织或外籍人士参加的各类公务考察、会议、学术交流以及学生活动等。
第十八条 外事活动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拟举办外事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须完成《重庆科技大学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活动申报》线上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国际处、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外方发出邀请。
第十九条 外事活动接待分为学校接待和二级单位接待。学校接待由国际处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二级单位接待由邀请单位按批准的活动方案组织接待。举办外事活动的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的1周内,将活动总结报送国际处备案。
第二十条 申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须完成校内相关报批手续,经科技处、国际处等相关部门、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科技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主要指以攻读学位、长(短)期进修、访学、实习等形式来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国(境)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国际处是我校来华留学生的牵头管理部门,全面协调留学生教育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规划、招生宣传、录取和奖学金申报等相关管理工作;人事处统筹留学生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留学生的生活条件保障;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的录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来校就读的外籍学生须通过学校网上报名系统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向国际处提交申请;
2.国际处会同学校相关单位确定拟录取人选,上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国际处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指导办理来华、来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培养费纳入学校留学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服务,由国际处统筹管理。
第六章 对外合作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合作协议指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或企业等签订的有关教学、科研、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等各个方面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 校级对外合作协议的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外方友好单位共同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合作协议,报国际处审查后,报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校领导与外方签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所)等二级单位对外合作协议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院、研究院(所)会同外方友好单位共同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合作协议,报国际处审查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外合作协议签订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科研院(所)负责实施,合作协议执行情况报国际处备案。
第七章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学校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
第三十条 国际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与外方协商并提出合作办学方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或学院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各种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手续,负责组织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际处牵头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对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各种涉外事宜;相关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章 国际科技合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指学校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或企业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处是国际科技合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国际科技合作规划,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向科技处提出项目申请,由科技处会同国际处组织论证或向外推荐,经分管科研和外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或向外推荐。
第九章 外籍人员聘请(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籍聘请(用)人员指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发展而聘请或聘用的优秀外籍人员,包括外籍专家、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国际处为外籍聘请(用)人员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渠道建立工作、聘请(用)工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生活条件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外籍聘请(用)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外籍聘请(用)人员使用单位负责其教学、科研或用工的管理,以及其使用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聘请(用)外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1.用人单位须向国际处提交《重庆科技大学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附件2)。
2.国际处会同相关单位审核外籍人员聘用计划,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国际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招聘,并将招聘拟定外籍人员名单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4.国际处负责办理外籍聘请(用)人员的来华、来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荣誉职务的,须由相关单位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国(境)外援助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条 国(境)外援助项目指为改善学校教学、科研等办学条件,学校接受国(境)外友好捐赠或援助的资金、设备设施以及建设性项目。
第四十一条 国(境)外援助项目须由项目引进的二级单位向国际处提交书面申请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部门(单位)联系(分管)校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受。
第四十二条 相关二级单位负责外援项目的实施,国际处负责相关外事政策、规定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外援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拟出总结报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国际处备案。
第十一章 对外宣传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外宣传是指学校媒体(包括网络、图书资料和音像等)对国(境)外介绍学校概况、机构、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情况,发布招生和人才招聘等信息,邀请或接待国(境)外媒体对学校进行采访和报道等。
第四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宣传信息发布、接受采访等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经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处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港澳台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赴国(境)学习交流行前备案表
2.重庆科技大学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