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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细则
2020-10-30 12:04  

 

重庆科技学院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渝教发〔2019〕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及“部门统筹、学院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合理规定国际学生的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并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依据招生简章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每年通过招生简章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另行规定学生因退学、转学而产生退费的相关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体系中,组织安排适合国际学生教学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体系,利用学校信息化平台规范国际学生教学管理。

第十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工作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 学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语言实际水平以及专业学习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开设相应的语言强化课程。

第十 学校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最终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实践环节参照中国学生的要求执行,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文本的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学生申请提供英语翻译文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校情及部门职责,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系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际学院为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及外事管理,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络、数据和材料报送、各级政府部门的国际学生竞争性项目申报,负责国际学生非学历项目的招收与培养工作,负责统筹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校友联络等工作。

(二)培养学院是国际学生教育、日常管理、宿舍秩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培养学院应明确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为独立成班的学历国际学生班级配备辅导员,插班国际学生由所在班级辅导员进行管理。

(三)研究生处(学科办)是国际学生研究生教学、学位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的教学运行管理、研究生指导老师遴选、全英文课程建设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所有学历教育类别学生学位管理工作。

(四)教务处是学校本科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本科国际学生的教学运行管理、校内学籍管理、英文专业课程群的建设、中文版本毕业证书的制定和发放等。

(五)宣传部统筹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协调学校英文新闻网站建设与管理、审核对外重大新闻宣传、监督检查含网络意识形态在内的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六)保卫处牵头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负责国际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国际学生安全教育及治安管理、国际学生的信息摸排和巡防,并牵头防范和打击国际学生的宗教渗透、以及对国际学生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初期处置。

(七)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对师资队伍的建设需求,共同开展英文授课、对外汉语教学等国际学生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配合国际学生培养学院、国际学院做好师资队伍的培养、聘任、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八)学生处根据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配合国际学院按照国际学生教育发展需求开展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协助国际学院做好国际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国际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国际学生突发事故处理、国际学生综合服务等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根据国际学院的相关培养计划制定国际学生相关收费标准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负责国际学生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负责国际学生经费的收支、转账与审核,负责国际学生校园卡制作、充值、消费结算工作等。

(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的硬件设施建设及国际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国际学生教室、国际学生公寓的规划、建造和改造、根据国际学生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堂供应能力及服务质量等工作。

(十一)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牵头建设国际学生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负责国际学生公寓校园网的基础建设与维护,协调相关企业解决国际学生使用宽带和无线网络的需求,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学生的网络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接待能力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针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的在校人数规模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学业辅导、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和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级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经费和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建立健全奖学金评审制度规章。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合作方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申请到校学习,应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学校在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可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持学习类居留证件需要延期的国际学生,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学生在校考勤情况给予延期、缩短停留期限或者拒签。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在学业结束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如需变更,应在10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学校不得招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此类人员。

第三十七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学校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国际学生方可注册入学。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学校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予以配合并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外文版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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