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学习、借鉴、融合、创新等方式,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本科专业,夯实留学生教育基础,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提升国际化办学能力,孵化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是指以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实行课程全英文教学、其他外语语种教学或双语教学改革,与外方合作培养本科国际化人才的教育合作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资助遵循统筹规划、坚持标准、择优资助、重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外事处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协作,有关学院配合。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类。
第六条 建设项目是指经学校批准,已与外方高校合作开展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且当年拟申报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专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当年立项、当年建设、当年申报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七条 培育项目是指经学校批准,拟引进外方优质教育资源,并对专业核心课程进行全英文教学或者双语教学改革,且三年内拟申报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本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每年春季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由学院组织本科专业自愿申报,外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经学校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实行滚动资助,项目资助期最长为3年。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立项当年,学校给予建设项目资助经费20万元,给予培育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年底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所在学院的责任;评估合格,学校次年再资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年底对培育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合格,次年再资助10万元,达到建设项目条件的,次年转为建设项目进行资助;评估不合格,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所在学院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资助期内获得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再一次性奖励该项目组奖金5万元。
第十四条 三年资助期满,未获教育部批准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建设项目条件的培育项目,可列为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特色专业。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可用于试点项目的建设和培育,包括外方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项目全英文课程、双语课程的开发、项目教师的聘用和培养、项目合作洽谈涉及的差旅费用等。
第十六条 申请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试点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外事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