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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2021-12-18 14: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部属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海外华侨青年对祖国了解、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港澳台地区和侨务工作的关心和重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联招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联招工作,设立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国联招考生报名、试卷印制、考试、评卷、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等日常工作;全国联招的考试大纲制定和试题命制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外交部负责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核并开具华侨考生的居留权认证书、持外国学历考生的相关学历证明材料的认证书。公安部负责协调各考区所在省级公安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考生出入境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华侨考生在规定期限内的出入境记录信息。国务院侨办负责认定华侨考生身份、宣传解读华侨考生参加全国联招考试的相关政策、沟通联络有关华侨群体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联招工作。

  二、加强报名资格审核和公示。联招办负责协调各考区及有关部门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各考区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学历,防止以虚假身份和学历骗取报考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联招办报告,切实维护全国联招工作的严肃性。考生的内地学历由联招办汇集后向颁发学历中学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2018年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资格不做调整。2019年起,持台湾地区学历的台湾考生须提供有效学历证明材料参加报名;华侨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具备华侨身份,身份界定和相关条件按国务院侨办有关规定及《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见附件)有关细则执行。联招办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后,在其官方网站对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资格类别等。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联招考试和录取。

  三、加强考试录取管理。教育部授权联招办根据《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制定并发布全国联招的年度招生简章。如无重大政策调整,联招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个别规定进行修订并报教育部核准。联招年度招生计划不占各高校经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高校确定后于每年531日前报送联招办,并由联招办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联招考试各考区要严格按照联招考务规定、考务要求组织考试,严防重大违纪舞弊问题发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高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考生,确保生源质量。

  四、加强学籍和在校管理。全国联招录取工作结束后,由联招办统一将当年录取新生数据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各有关高校须于10月底前将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抄送联招办。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华侨学生的管理参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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