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科技大学委员会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组织员、纪检员、巡察专员等非领导职务干部。学校现职及退(离)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因私出国(境)事项是指干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探亲、访友、旅游或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次干部调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党委组织部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新增、变更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件”)。
第六条 干部申办因私证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干部本人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严禁干部私自持有因私证件。新提拔的干部,应在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证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申领因私证件的干部,应在取得因私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本人因私证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证件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由干部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作废,并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小程序查询证件作废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干部本人填写《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确认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因私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干部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事由活动。出国(境)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事由等发生变化的,均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因私出国(境)的干部,应当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所持因私证件交还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在《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确认表》中对本人出国(境)信息进行确认。属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的,应在30日内报告本次因私出国(境)情况;涉密人员,应在10天内报告在国(境)外期间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或者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干部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及宗教习俗等,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干部如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以及特殊情况下需持因私证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在获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